*本文刊载于《“一带一路”法律研究》(第2卷),知识产权出版社年版,第1-22页。
作者简介
何志鹏
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
赵健舟
吉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
摘要
“一带一路”倡议提出八年以来,中国同沿线国家之间的经贸、投资合作日益密切,此种实践激发了关于中国主导建立“一带一路”的专门争端解决机构或机制的探讨。但建立制度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不符合“一带一路”之目的、宗旨与演进规律;目前可用于“一带一路”的争端解决机制潜力尚未完全挖掘且短时间内难以取代;现阶段中国与沿线各国的政治互信基础尚不坚实,各国形成对“一带一路”合作模式与理念的共识尚需时日。因此,不宜急于构建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,而是应当秉承开放包容原则,坚持共商共建思想,在现有双边、多边基础之上妥善处理“一带一路”的争端解决问题。
关键词
“一带一路”倡议(BRI);争端解决机制;多边合作
基金项目
本研究受到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“国家形象导向下的中国国际法话语权提升机制研究(19AFX)”支持。
一、问题的提出
随着中国同沿线国家经贸、投资往来日益密切,各类纠纷、争端也随之涌现。出于对沿线国家与地区复杂投资、经济与贸易环境的担忧,同时也结合将“一带一路”建设向规则化、法治化、制度化方向推动的考量,理论家和实践者对“一带一路”的争端解决问题给予了相当程度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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